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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册上应该把哪些人分一下去

2020-02-18 7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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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外出务工、经商人员。 2、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3、因婚姻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人员。 4、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5、新出生人口的待遇问题。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然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分配的。 6、超生子女。 7、服兵役、两劳人员。 8、回乡退养人员。 9、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10、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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