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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2023-06-30 6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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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如下: 1、恶意串通合同通常指的是当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合谋,通过不正当手段达成协议,以损害第三方的利益。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并且根据法律,恶意串通合同是无效的; 2、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如果一个合同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合同,受害方通常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寻求补偿或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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