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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是由谁颁布的

2021-12-20 12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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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是由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法律依据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接受团组形式短期学习国际学生的,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应当派人随团并担任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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