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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吗?

2020-04-24 16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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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起诉离婚,不是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具体是: 1.起诉离婚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要去对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时,被告有以下情况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4、被监禁;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出起诉的一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书以及下面几部分资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财产清单等,在开庭时再提交也可以);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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