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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染病区域统一分级管理的优势

2020-11-07 44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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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由于传染病多具有起病急,发展迅速,变化快,病性危重,并发症多且重,同时还具有传染性的特点。所以传染病管理制度的建立要求传染病护理人员必须掌握传染病的发生发展,流行特征,临床表现,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以及相关的护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术,才能在临床护理工作巾做到严密细致,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观察病情,及时发现病情变化,为治疗赢得时机,并根据其流行病学特征,采取积极有效的、严格的消毒隔离措施,预防和控制感染扩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预防、控制和消灭急性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革命委员会应督促和检查所属卫生部门认真执行本条例。公安、农林、交通、铁道、民航、商业、供销、邮电部门、部队和群众团体等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条各级卫生医疗单位及全体卫生医疗人员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直贯彻执行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各级卫生防疫站对传染病管理工作有业务指导的责任和监督的权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对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条城乡各级卫生医疗单位都应把传染病管理工作列为一项主要任务,认真抓好。县(区、旗)和县(区、旗)以上的医疗单位由本单位的预防保健科(防疫科),县(区、旗)以下的医疗单位由本单位的卫生防疫组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和厂矿、企事业、学校等的卫生医疗单位应把传染病管理工作做为一项主要职责。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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