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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财产会列入失信人吗

2024-05-03 2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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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时,若被执行者确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其不应被列入所谓的“黑名单”,然而,若被执行者具备了实际的履行能力却依然故意拒绝履行其应负的法定义务,则该类被执行者将会面临被列为“黑名单”当事人即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需要了解到这一点,“黑名单”所指的并不仅仅是那些失信的被执行人,同时也包括了那些已经被录入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库的被执行人。如果“黑名单”上的某位当事人符合以下任一种情况,那么法院则有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说,他们将要被打入“黑名单”的行列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至第七条所述,若被执行者未能按照已发生效力的司法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如期履行,且存在如下任一种情况,中国法院均有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1)若被执行者具有可靠的经济履行能力但却故意或恶意地拒绝按照裁判结果履行法律义务; (2)通过篡改或伪造证据材料、采取人身攻击或威胁等方式来阻碍或反抗执行程序的开展; (3)采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藏、转移个人或公司财产以逃避执行的行为; (4)违反财产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以及 (6)违反法院就其个人消费财产所下达的限制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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