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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和扣押的区别

2022-12-23 11,188人已浏览
  •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高级合伙人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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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收缴和扣押的区别如下: 1、行为对象和方式不同: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扣留财产。收缴是指对财产进行缴获查收; 2、期限不同:扣押只是暂时性的,是一种临时的强制执行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收缴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带有结论性,没有期限上的限制; 3、目的不同:扣押是为了保存证据,以避免证据消失或被他人销毁,而且,扣押的物品都是属于非法财物。收缴则是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 二、对扣押的物品的处理方式如下: 1、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别用; 2、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3、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4、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对收缴的物品的处理方式如下: 1、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2、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4、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收缴与扣押的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上,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收缴和扣押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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