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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2023-01-04 7,88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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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6、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死者家属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9、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10、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 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12、其他;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 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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