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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烟草公司查到贩卖别人的烟怎么处置

2020-02-26 2,09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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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是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当事人,从其他城市或者在同城的其他商贩手里购进真品卷烟或雪茄烟等行为。) 如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案发地的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和行为罚: 1、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部门政策)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为6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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