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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分类有哪些类别

2022-08-09 1,137人已浏览
  • 聂浩律师

    聂浩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擅长: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海事海商、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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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际商标分类有45个类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注册商标类别主要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类别。并且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依法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依法支配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排他使用权、处分权、质押权、续展权、禁止他人侵害权和继承权等权利。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式:由商标所有权人依法办理注册手续,由相关法律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进行保护。且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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