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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买房写公公名字,离婚的时候怎么办

2024-04-27 9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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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关于财产分割处理方面的协议。当事人之间应该就涉及到的财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并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该协议自双方共同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正式生效。 财产分割协议本身并不需要经过任何形式的公证程序来证明其有效性。 对于选择通过协议离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士而言,办理有关房产所有权过户方面的手续十分关键。在此过程中,他们需要携带着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以及离婚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申请与办理。再者,关于财产分割比例的问题。具体的分割比例和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如果在协商过程中出现了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那么就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至于最终能否按照出资比例对财产进行分割,这主要取决于房产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双方在协议中的明确约定。在婚前,若有一方单独购买的房屋且已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则该房屋将被视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在婚后,若有一方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同样也会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在婚前有一方租赁房屋,但在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只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名字,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屋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夫妻双方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原则上都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些财产进行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n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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