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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什么

2022-04-15 202人已浏览
  • 祁萍律师

    祁萍律师专职律师

    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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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数罪并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并科原则。将数罪定罪量刑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加在一起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简单加,罚款简单加; 2、吸收原则。将数罪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判处死刑时只执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所有其他主刑。没有死刑判决但判处无期徒刑的,只执行无期徒刑,可以吸收其他无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罚款和没收财产并罚,只执行没收财产; 3、限制加重原则。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合并刑期以下的,依法酌情决定执行; 4、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采用上述不同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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