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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有什么

2024-06-08 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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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为了吸引旅游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旅游服务 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我国旅游企业在数量上大规模的增加,但是这些旅游企业中,大多数都处于小、散、弱、差的状况,真正有实力的不多,为了招揽游客,进行低价竞争成为旅游业内的普遍现象。目前,在旅游业中普遍可见的零团费或负零团费”现象,就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旅游服务的低价竟销行为。低价竞销的旅游经营者违反竞争规则,争揽客源,吸引游客,占领市场,严重损害了其他旅游经营者本可期待的业务和收入。 (二)旅游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商业贿赂行为排斥其他竞争对手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者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向他人行贿或者接受他人行贿,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旅游业竞争十分激烈,在旅游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了排挤同业的竞争对手、获取竞争优势、完成交易、谋取利润,多采用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旅游经营者为了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现今,在旅游业中经常进行虚假宣传,一是纯粹的虚假宣传,一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旅游经营者为了招徕游客,在广告词的使用上含糊其词、夸大宣传,如在广告宣传中,住宿条件出现”准三星”、”相当于三星等模糊用语的现象较为普遍,又如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真实、不可靠的资料和信息,向旅游者做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吸引旅游者去购买并且接受服务,如有的旅行社把一些正在修建或正在筹划的旅游景点描绘得惟妙惟肖,消费者真正到了那里,看到的却是一片正在施工的工地,还有的旅游企业广告中去观看某一景点,其实,只是在远距离看一下或是从路途上经过坐在车上观看。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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