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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或者被撒销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022-12-20 38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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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有同居生活的则属于同居关系,无法要求另一方承担在同居生活期间的抚养等义务;同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规定;对于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赔偿既可以同时在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案件中,也可以在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提起诉讼。 婚姻无效的具体种类内容如下: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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