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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的税务安排

2024-06-12 7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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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卖房者”非房主 对策:购房人可到房管局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如卖房者非该二手房的产权人,购房人应立即中止交易。因为其中可能存在欺诈,即使不是欺诈,购房人能否取得产权也存在风险。 2、卖房人是二手房的共有人之一,且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对策:要求该卖房者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如果出卖人为已婚,买卖行为还需取得其配偶的确认购买二手公有住房,应取得共同居住人同意。 3、卖房者只是使用权人。 对策:只要卖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交易都不可信。 4、房产上存有法律不允许自由转让或者禁止转让的障碍。 对策:如该二手房已被查封或者抵押,则可在解封或消除抵押负担后,方可与之交易。 5、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房人又将该房转卖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先前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对策:“预告登记”是避免这一陷阱的有效手段。但买房人要注意,必须在预告登记后三个月内去办理申请产权变更登记,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的,预告登记失效。 6、交易的二手房用途非居住用房,而是居住外用途房,如商业用途房甚至是工业厂房等。 对策:购房人一定要看清房屋性质。 7、卖房者未将房屋出售的情况告知承租人,或者说已告知,但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 对策:购房人如发现该二手房已出租,应要求卖房者出具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8、原房主欠缴气、水、电、闭路电视等费用,会导致买房人无法正常使用这些附属设施。 对策:买房人首先要了解清楚相关情况,同时把法律责任明确写进合同当中,来约束卖房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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