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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存在任意解除权吗?

2022-12-02 218人已浏览
  • 周灿辉律师

    周灿辉律师合伙人

    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

    擅长: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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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居间合同不存在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对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第七百八十七条对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八百二十九条对货运合同规定了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第九百三十三条对委托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因此,居间合同不存在任意解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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