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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最新返苏规定

2021-12-13 16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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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苏州最新返苏规定如下: 1、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来苏返苏人员,落实 14 天隔离医学观察和后续健康监测,并按要求做好核酸检测(14天+7天+核酸检测); 2、与感染者有轨迹交叉或者健康码异常(黄色或红色)的来苏返苏人员,应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主动配合属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落实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管理措施; 3、有感染者和病例报告的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来苏人员,均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要求配合落实管理措施; 4、中高风险地区所辖低风险地区来苏返苏人员,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阴性报告,并测温。对不能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要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可有序流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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