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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一楼花园的规定

2023-05-23 12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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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法典对一楼花园的规定如下: 1、一楼花园属于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对于共有部分,业主除了享有权利,还要承担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3、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的,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4、其他规定。 打官司的流程: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原告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3、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15日内进行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4、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5、开庭审理。 综上所述,法律有着秩序的意义,有着正义的意义,有着效率的意义,有着利益的意义,但法律对普通老百姓象征着保护与希望的意义。法律的意义有很多,在这个时代,因为其他的种种原因,很多人怀疑法律的真正作用,但是法律仍然以其独特的意义与威严捍卫着人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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