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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人坐牢了债权人怎么要回钱

2023-04-10 312人已浏览
  • 王雨昕律师

    王雨昕律师团队负责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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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欠钱人坐牢了,仍然依法还享有正常的民事权利,对于所欠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进行索要。债权人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债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财产范围是什么 1、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非债务人财产。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4、共有财产。 (1)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3)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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