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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监督法院会怎么说呢,有人知道吗?

2024-06-04 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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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存在为考核而监督的现象。诉讼监督工作作为当前检察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为了增加考核分值,对共性问题逐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或对一些轻微可以口头纠正的问题上升到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这种只注重监督数量,不考虑监督效果的监督,导致监督的质量不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使监督流于形式。 二是监督手段乏力,保障监督效果难。诉讼监督制度机制不健全,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刚性不足等问题仍突出。刑诉法只规定公安机关、法院应当执行检察机关所作的纠正违法意见,并未明确拒不纠正违法的法律后果,而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态度,最终致使侦查监督软弱无力,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局限于卷宗审查,发现监督线索难。当前,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的途径主要是书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这些材料完全具备形式要求,就材料审查很难发现监督线索。如石某强奸、故意伤害一案,现场指认从书面上看完全符合要求,但案件复查后发现,现场指认的见证人根本就没到过现场,而是侦查人员为了省事,找个人签名就算有了见证人。 四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审判监督工作难。刑法对法官自由裁量规定过于宽泛,尽管近年来推行量刑规范化建设,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予以制约有一定效果,但对于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检察机关在监督中还是缺乏刚性的监督手段。以某一盗窃案为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五年到六年有期徒刑,但被告人缴纳了盗窃金额2倍的罚金,法官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从适用法律上该案并没有大的问题,但其实际量刑与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偏差,这样的案件又很难抗诉成功。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法对法官量刑产生实质约束。 五是民行案件案源少。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重刑轻民,对民行检察职能宣传不够,社会大众对民行检察职能了解不多,主动申请监督的案件少,导致部分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流失。其二是经人民法院“判后释明”和“自我纠错”程序的过滤,明显错误的案件被直接纠正,有瑕疵的案件相当一部分经法院有效化解矛盾后调解或息诉,直接导致检察监督案源的减少。其三是法院再审案件质量提升,致使经法院驳回的案件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成案率极低,大量被驳回的案件法院在处理上并无不当,客观上导致申诉类案源缺失。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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