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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44条规定

2023-05-29 1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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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4条规定的内容具体如下: 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国有土地上违建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构成犯罪的,占用国有土地私自建房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2、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经依法批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规的行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综上所述,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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