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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到底谁是被告

2021-11-04 15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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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如果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者中有一项不同,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果复议决定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同,包括适用的法条不同,导致对案件定性的改变,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3、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如果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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