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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

2024-04-19 2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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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之间的分野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大关键领域:首先,两者所涉及到的标的物性质有着显著差异。具体来说,特定之债的标的物是指那些在债务关系建立之时便已经存在并具备独特特性且无法被替代的物品,比如某幅独具匠心的绘画作品或者某个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相比之下,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则是那些在开始时并不确定,但在后续过程中可以被明确指定的物品,例如某种特定品牌、规格的自行车或是某一特定品种的大米等等。 当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时,两种类型的债务所对应的责任承担方式也有所不同。在特定之债的情境下,若标的物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毁损以致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债务人有权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如果毁损的原因是由于债务人自身的过失所致,那么他将需要承担起损害赔偿的义务。至于种类之债,在标的物尚未被明确指定之前,其风险往往会由债务人来承担。但是,如果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了灭失,并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履行,那么债务人有可能会面临履行不能的法律责任。最后,关于所有权以及风险的转移问题,特定之债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来决定,而对于种类之债而言,其所有权通常会在交付的那一刻起发生转移,同时风险也会随之转移。 值得注意的是,种类之债在标的物被明确指定之后,将会转变为特定之债,这个过程通常是通过债务人的交付行为来完成的,当然也可以是通过当事人的其他行为或者达成共识的方式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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