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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

2020-12-17 1,33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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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当事人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要求2.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3.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4.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违规操作等行为。
法律依据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应当全面并且做好相应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理有据。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做到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将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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