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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23-04-20 41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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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如果可以改正的,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如果需要处罚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λ、从业人员、中介机构等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2、行为人有过错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如果行为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损害后果 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应当造成对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损害。当然,损害并不是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条件,如果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依法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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