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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保单位缴纳部分多少划入个人账户

2022-01-05 1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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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天津社保单位缴纳8%划入个人账户。 国家统一规定,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体缴费的,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地区不同,划入的标准不同,根据政策规定是职工个人全部划入账户,单位缴纳按照年龄层不同,划入的比例不同,具体计算方法为: 1、不满35周岁,0.8%划入个人账户; 2、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1%划入个人账户; 3、45周岁以上,2%划入个人账户; 4、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 5、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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