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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离婚躲避债务

2022-08-01 1,514人已浏览
  • 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联合创始人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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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举证离婚躲避债务的方法如下: 1、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提供有外债; 2、一方提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否认有债务; 3、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4、一方或双方搞假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半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 5、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 一、离婚隐藏财产的行为如下: 1、在办理房产证时,以“贷款不便”“未领到结婚证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离婚时予以否认; 2、对于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登记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等;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买房,实则自己是房产的拥有者,离婚后,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4、将平时的工资转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银行卡内,擅自将自己的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 5、转移隐匿炒股信息,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转移隐匿等。 二、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如下: 1、存续的期间不同。夫妻个人债务是个人单独承担的债务,其可存在于夫妻结婚前,也可存在于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而夫妻共同债务只存在于婚姻存续期间,因为成为夫妻,才出现为了满足共同生活需要而承担共同债务; 2、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夫妻个人债务是个人的单方行为,只需一方单独清偿债务;而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一方借款还是双方借款都应由双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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