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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禁令

2020-05-06 18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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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1999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关于“一户一宅”最早的法律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设的房屋,是不受“一户一宅”规定的限制的。 2、如果房屋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那么就属于合法建筑,不能再按违法性建筑(包括违反“一户一宅”规定)进行查处。 3、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一户一宅”规定的执法部门是土地管理部门,如果其他行政机关查处,就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4、如果房屋是当事人的唯一住房,即便曾经违反了“一户一宅”的规定,是违法建筑,但在没有解决当事人居住问题的情况下,也不应该通过拆除的方式处理。因为居住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力。 5、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违法拆除后,恢复原状是保护宅基地使用权最直接的赔偿方式。如果出现因为规划变更,不适合再重新建设房屋的情况出现,才可以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当事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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