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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证据应包含哪些

2022-03-10 141人已浏览
  • 赵丽律师

    赵丽律师联合创始人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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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感情破裂证据应包含: 一、证明重婚或配偶与别人同居的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等; 2、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等、QQ聊天记录等; 4、床上抓奸的证据; 5、夫妻双方就婚外情谈判的录音资料; 6、证人证言; 二、证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2、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调解的证据; 3、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记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害检查报告; 4、医院的残疾、伤情鉴定; 5、证人证人的证言; 三、证明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1、证人证言; 2、本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赌博、吸毒教育材料;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劳动教育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育决定; 4、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证据分居后的租赁协议、房东的证明、别人同居人的证明;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证据: 1、公安机关证明一方失踪; 2、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因此,建议起诉离婚的一方在日常生活中多注意收集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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