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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处理的内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2024-05-02 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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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解除婚姻关系之事宜,即有关离婚意愿方面。若一方不愿接受离婚建议,而另一方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之际,法院将会依据夫妻感情状况予以评断与裁决。法院判断离婚与否的关键在于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真挚且破裂。若情感破裂程度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那么应该给予离婚许可;反之,即便其中一方存在出轨行为,法院亦不会轻易判定离婚。 其次,是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讨论。倘若双方均有意愿离婚,然而对于财产分配问题无法取得共识,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在做出裁判决定时,会首要关注未犯错一方的权益。在夫妻双方离婚之时,共有的财产和负债通常应平均分配;个人财产以及债务则应当各自承担。在缺乏或是双方均有过失的时候,离婚时并不需要互相补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要求。 再者,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处理。法院在作出裁判决定时,并不会首先考虑是否存在出轨行为,而是会优先考虑如何为子女提供最佳的生活环境。当子女尚未年满两岁时,一般情况下,其抚养权应优先赋予母亲;当子女年满两岁后,父母双方需先行协商,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按照对子女成长最为有利的原则来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当子女年满八岁以后,法院还会征询子女本人的意见。 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需按照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用;若无固定收入,则需按照同行业标准,选取一个适当的比例支付抚养费用,同时,仍然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最后,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双方仍然享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n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n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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