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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有限公司在隐名投资股东资格认定上的差异

2023-05-21 7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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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市公司与有限公司在隐名投资股东资格区别有以下: 1、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3、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认定为隐名股东符合下面几个标准: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订有协议,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份协议既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明名股东的依据,也是一份有力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资,这份协议虽然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仍然有效; 2、公司中超过半数但其他股东对实际出资人出资情况知情,在理论上讲,公司的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负责,但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会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这种情况下,公司和其他股东是知道隐名投资行为并且认可的,所以,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经营,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公司对隐名投资关系的认可; 3、没有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于特定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所以隐名股东的身份等个人情况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综合上述,高院和各地高院在审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案件时,考量的因素通常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隐名出资的合意、隐名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情况、其他股东是否同意隐名出资人显名、公司章程的签署情况,以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享有和行使了其股东权利(包括参与经营管理、分红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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