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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一般在开庭几日前提交

2023-11-07 238人已浏览
  • 杨建莉律师

    杨建莉律师创始人

    北京公也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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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反诉一般在开庭几日前提交具体如下: 1、对于民事反诉状应当在什么时候上交法院,最高法院有两个不一致的规定: (1)一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2)二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2、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具体提交时间,但是把反诉条款安排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间,说明是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提出反诉的。 3、所以,只要被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反诉状,提出反诉,法院就应当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反诉与反驳的详细区别包括: 1、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2、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3、目的不同。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二、提起反诉的条件如下: 1、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2、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 3、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 4、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综上所述,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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