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2024-06-14 1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56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已经得到废止。那么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车主的责任如何承担,没有了法律依据。我认为要看车主是否尽到应注意的合理义务是否承担责任,应分几种情况进行分析一下: 一、车主不承担责任,不能成为被告。 车主将检验合格、有第三者强制险的车辆借给有驾驶证的人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车辆检验合格、驾驶员有驾驶证就可以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所以车主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有借车人和驾驶员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车辆出借后车辆已不在车主的实际控制下,车辆出借也是无偿的行为,车主也没有可得利益。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车主不应承担责任,最高院的三个有关批复 一是《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以上批复可以看出没有实际支配和运行利益车主不承担责任,批复的本意也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所以此种情况下车主不承担责任。 二、车主在出借机动车辆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出借给了不具有驾驶证、未成年人、醉酒人等,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例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借车辆时未向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因此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