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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人民币是违法行为吗

2022-03-29 586人已浏览
  • 林上乾律师

    林上乾律师律所副主任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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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拒收人民币属于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因法定理由不接受现金的,其中包括硬币和纸币,可以认定为拒收现金行为。使用现金进行支付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经认定有拒收现金行为的,人民银行将依据法规按照情节轻重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被拒收现金了,应在违法现场进行录像取证,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进行举报,并将录像提供给执法人员,或拨打12363咨询电话反映情况,说明违法情节,包括时间、地点、单位、人员、事实依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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