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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朋友的钱放贷构成转贷罪吗

2024-03-05 42人已浏览
  • 张霖杰律师

    张霖杰律师合伙人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行政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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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借朋友的钱放贷是否属于转贷罪,一般因情况而定: 1、借朋友的钱出去放贷,只要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就不算是放高利贷,即便是放高利贷也不是犯罪行为,且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放高利贷为犯罪行为; 2、为了高利转贷而借银行的钱,是相关法律禁止的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犯高利转贷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高利转贷的犯罪主体不是一般主体,而是特殊主体,即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个人或者单位,亦即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的特定贷款人。如果没有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资金,则不可能是贷款人,那么就不可能实施高利转贷行为; 2、主观要件,本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高利转贷罪的主观故意有两个具体内容: (1)故意虚构贷款用途; (2)故意将取得的贷款转借给他人。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没有虚构贷款用途,没有准备转贷,取得贷款后,因生产生活的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不再需要使用贷款,而将贷款转借给他人,且不以牟利为目的,这虽然违反贷款合同约定,但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3、客体要件,高利转贷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贷款资金的管理秩序。为了维护信贷资金管理秩序,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禁止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而高利转贷行为,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必将破坏信贷资金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在高利转贷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经实施转贷行为。高利转贷罪的构成,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高利转贷行为。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即使有虚构贷款用途和高利转贷意图,但后来没有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所以本罪是结果犯,有高利转贷和非法获利行为的实际发生,并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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