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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费属于商业贿赂吗

2022-04-13 350人已浏览
  • 席旸律师

    席旸律师专职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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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转诊费属于商业贿赂。以下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罪: 1、支付或收受现金贿赂; 2、支付或收取各种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支付或收受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支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式支付或接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以佣金的名义进行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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