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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监护人员与专责监护人员有什么不同?

2021-11-05 16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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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专职监护人员与专责监护人员不同如下: 1、专责监护人的职责是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专职监护人的安全职责是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明确监护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前对被监护人交代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亊项,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安全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只要有空余的时间,专职监护人就应参加其他工作。 专职,介于兼职与全职之间,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又不失灵活性,相对于兼职,不同于全职;其也指专门任职或专门从事某一项工作。专责,释义为专门担负的某项责任。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工作负责人还应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专责监护人基本条件,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中,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有许多工作作业技术复杂,邻近强电场而空间活动范围窄小,安全条件差,作业时安全防范措施相对不够充分。对此,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视现场实际条件,确定所有需要在工作中被监护的人数,增设专人进行专职的特殊监护。这些为保证安全专事监护责任的人员就是专责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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