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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和证明依据的规定

2021-10-30 2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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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1、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需要先提供能够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2、若股东不能说明其转移资金的行为和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不能说明其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情形。证明标准:同时满足行为要件和损害要件是人民法院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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