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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怎么样认定

2024-05-12 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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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成为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帮助犯,在无身份者能够参与真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情况下,还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对挪用公款罪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其身份所限虽然不能单独实施挪用公款犯罪,但他可以教唆或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该罪,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而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单独实施或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使用公款的行为,从而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实行犯。 当然使用人要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主观方面,使用人与挪用人具有共同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即使用人不仅要有“用”的故意,而且还要有“挪”的故意。如果只有“用”的故意,未与挪用人形成“挪”的故意,则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且这种共同故意必须是在挪用公款前形成,即属于事先共谋的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使用人必须参与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如指使、教唆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或者参与策划如何挪用公款、如何掩盖挪用行为等。 据此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人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挪用人将公款私自挪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使用人,使用人对该款的真实来源并不知情; 使用人向挪用人借贷时虽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挪用人出借的为公款,但其并未参与策划或指使挪用公款。 由于刑法针对挪用公款的不同用途规定了不同的数额和时间标准,因而挪用人和使用人对公款用途的具体认识也可能影响到对共犯的认定和处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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