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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22-01-11 6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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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陈述; 6、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7、勘验、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的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音频、视频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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