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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有哪些?

2021-11-02 13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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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政府特许经营有:石油和天然气、水资源、渔业资源、矿产资源、动物资源、电力项目、高速公路、铁路、港口等实物资源,以及政府物资采购权、大型活动冠名权、国际汇兑业务专营权、特殊产品的生产销售权、海陆空线路经营权等无形资源。 政府特许经营权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公共事业、公共安全、社会福利的需要或法律的规定,授权企业生产某种特定的产品或使用公共财产或在某地区享有经营某种业务的独占权。 具有如下特点: 1、授权主体的单一性,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不是独立的经济单位,而是国家或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 2、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被特许人有接受和不接受特许权的自由,特许人也有授予和不授予特许权的权利,而在政府特许经营模式下,尤其是特许经营权来自于法律规定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特许人有提供商品和劳务的权力和义务,不得随意停止商品和劳务的供应。同时对于政府而言如果申请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应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3、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商业特许经营权相比政府在进行特许时只收取少量的手续费和必要的补偿费,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 政府特许经营权具备无形资产价值,其具有创造超额收益的能力,因此也可以采用其未来收益现值确定其价值。该方法是先估算出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未来预期收益现值,再考虑政府特许经营权价值的影响因素,对其收益现值进行调整,而后得出合理的政府特许经营权评估价值的方法。
法律依据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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