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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商标是怎样认定

2022-08-09 549人已浏览
  • 沈文英律师

    沈文英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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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恶意注册商标可以根据以下方式认定: 1、根根据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来认定; 2、根据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来认定; 3、根据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来认定; 4、其他认定方式。 商标被人恶意抢注,可以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材料证明品牌的影响力,倘若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在同一地区,那么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注册人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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