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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物品拍卖相关问题

2024-06-19 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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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商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受违约职责,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认可,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商定获到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受违约职责。买受人未按照商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花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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