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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刑事责任是哪些?怎么判刑?

2024-06-03 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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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的主体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包括:①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监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关于贪污罪的刑事责任规定,行为人即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当按照该案主犯的犯罪性质来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职务技术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单位的收入占为己有,以贪污论处;非法占有职务技术成果或者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收益的,也以贪污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个人贪污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贪污数额虽然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济、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较重的,也应立案。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构成贪污罪:①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②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③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④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以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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