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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申请行政复议范X的相关内容是如何的

2024-06-08 1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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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电话 被申请人:**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申请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现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分期开发,应分期清算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申请人在建设过程中是分栋审批许可,统一规划,陆续建设,如拆迁补偿费、配套设施费等相当大的成本是难以准确分割,时至今日仍在发生。被申请人以**年底的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为基数,再按建筑面积比例法在各期之间分摊,将会导致一期工程可扣除的成本减少,增大一期工程的增值额。基于成本无法准确确定的原因,该项目完工之前采取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方式符合税法规定,并不影响最终的税收清算,且被申请人的下级机关也是按此规定实行预征的。被申请人在稽查中否定下级税务机关的预征行为,实行土地增值税分期清算是错误的。 (二)被申请人采用平均单位成本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显失公正。 被申请人认为一期工程已达到清算条件,并按平均单位成本法进行了清算,认定申请人应缴土地增值税**元,已缴**元,应补缴**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文件,均只是说明开发项目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但对于混合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如何具体划分,均无明确规定。在实践工作中,各地不同的计税方法,如平均单位成本法、层高系数法、销售收入比例法等。其中层高系数法是一种更科学、更合理的方法,房屋层高不同,发生的成本差异较大。特别是商业用房,层高一般均是5、6米,是普通住宅层高的近2倍,单位面积成本肯定大大高于普通住宅。在此之前**地方税务局系统已普通采用层高系数法清算土地增值税,并已将层高系数法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最基本方法。被申请人采用平均单位成本法导致申请人多补缴土地增值税近**万元,对申请人显失公平,严重增加了申请人的纳税负担。因此即使应当清算也应采用层高系数法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 (三)被申请人对还房土地增值税清算采用平均单位成本法错误。 被申请人在分别计算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时,将还房视同销售收入分别计算,但未将还房视同销售成本分别计算,而是将还房视同销售成本总额计入总开发成本,再按平均成本法进行分摊。此方法非常不合理,导致实际计入非普通住宅还房视同销售成本的金额只有**元,与非普通住宅还房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确认的还房销售成本**元差异**元,导致非普通住宅增值率畸高,应交土地增值税畸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及第(五)款“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的规定均说明只有无法区分的共同成本费用才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既然非普通住宅还房视同销售收入单独核算计入非普通住宅收入总额,非普通住宅还房视同销售成本也应单独核算计入非普通住宅成本总额,被申请人将能够准确区分的还房成本计入总成本后采用平均单位成本法进行分摊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错误决定申请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显失公正,计算申请人应纳税额错误。请**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错误行政行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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