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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事件中要如何认定责任

2024-06-05 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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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邓某甲的死亡因由其家长邓某乙及李某承担主要责任,中心小学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翼校通作为一种现代电子产品,具有查询学生出入校记录,作业信息,成绩信息,班级公告等信息及家校交流的功能。翼校通的短信是发给学生家长的,因此学生家长对学生是否携带翼校通上下学有监督义务,邓某甲在事发前经常中午放学不带翼校通回家,邓某乙及李某明知这一情况,听之任之,本身存有过错。 二、邓某甲未携带翼校通出校门与邓某乙及李某能否及时接到孩子不存在必然联系,作为家长,对于孩子放学时间应该有一定的了解,应在放学之前及时到学校接送孩子,因此,对于未能及时孩子的责任主要是在于邓某乙及李某。邓某甲的死亡是由于其去河边戏水时溺水,因此,最主要的责任仍应该由邓某甲承担,由于邓某甲是属于未成年人,因此,责任应归属于其监护人,邓某乙及李某。 三、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予无关人员。该中心小学在没有家长来接送邓某家的情况下让邓某甲独自离校,存有过错。因此,该中心小学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邓某甲的溺亡,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中心小学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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