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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收费票据是不是就是发票?

2021-11-07 24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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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医院的收费票据是发票。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法律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得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一)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补助收入。 (四)科教项目收入。即医疗机构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开展医疗业务、教科项目之外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培训费、租金、食堂收费、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接受捐赠等。
第十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监(印)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买卖伪造或变造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应当使用防伪专用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防伪用品、标识和财政票据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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