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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他人财物1000以下可不可以立案

2022-09-30 1,902人已浏览
  • 潘杰律师

    潘杰律师高级合伙人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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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1000以下,不可以立案。立案追诉: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金额虽未达到犯罪标准,但实施毁坏达到三次以上的; (2)故意煽动和纠集他人毁坏公司财物且人数超过三人的; (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财产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4)故意毁坏财物,造成其他情形严重的后果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怎么认定 故意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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