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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不同

2024-09-15 16人已浏览
  • 何梓亮律师

    何梓亮律师合伙人

    广东智领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建设工程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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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如下: 1、出资人责任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 (2)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性质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 (2)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权利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 (2)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自营的方式不同: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交易不同: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出资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 (2)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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