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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会驳回申请

2024-06-06 1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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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专利行政部门在发明专利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以后,仍然认为所申请专利的发明不符合本法规定授予专利的条件,例如,申请专利的发明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的;申请专利的发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属于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不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对同一发明已经有过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中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等,应当驳回其申请,不授予其专利权。 三、相关法律是任何规定的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获得专利权的;符合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植物品种(“对其产品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清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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